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,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,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接受党组织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,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中共中央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工作、学习等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。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因公外出学习、工作超过3个月,但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;外出实习的学生党员;进入我院学习、工作超过3个月但未转入组织关系的党员。
第二章 流出党员的管理
第三条 党员在外学习、工作或实习期间,要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,定期汇报思想、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,教职工党员和学生正式党员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,学生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,并按期交纳党费。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,接到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,应按时返回。党员外出返回后,应主动向原所在党支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。
第四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,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,说明党员身份,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,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如果在流入地我院正式党员数量达到三人或三人以上,即可在该单位成立临时党支部,定期组织党员活动。凡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,或不参加组织生活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,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五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,预备期满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。党支部在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。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,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,并报上级组织批准,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第三章 辞职、解聘党员职工的管理
第六条 辞职、解聘的党员职工,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其人事关系转出手续办理后及时转移到新单位。
第七条 辞职、解聘的党员职工,如果组织关系确实暂时无法转移的,由个人提出保留在原单位的申请,经所在党支部同意,院党委批准后,其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所在党支部,保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;组织关系暂时保留的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、工作汇报,并按规定交纳党费,保留期满后,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出,逾期不来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,学院将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,责任由党员本人自负。
第四章 流入党员的管理
第八条 由于学习、工作等原因来到我院,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。
第九条 凡在我院学习、工作的党员,按照规定应及时转入正式党组织关系。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,可按照相关规定到原组织关系所在地开具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。逾期三个月未能转入正式或临时党组织关系者,一律进行登记并填写《河北科技学院流动党员登记表》(见附表),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活动,按在册党员进行管理,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,行使相应的权利。
第十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,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并为他们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。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,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,按时到原单位党组织或者现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。
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如实记录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、按规定交纳党费、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情况,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,做好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。
第十二条 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流入外地者,预备期满后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交申请,党支部在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后讨论其转正问题;学院党组织不负责持临时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转正事宜,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,我院党组织接待和处理相应的来访或函调,并将其在校表现如实反映给原单位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